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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 郭海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如何排查,各方责任如何界定?根据省长谢伏瞻日前签署省政府令公布的《河南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我省坚持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负责、政府部门依法监管、社会和群众广泛参与以及属地管辖、行业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 对事故隐患实行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报、主治和政府部门监督管理的排查治理工作机制。这是记者3月7日从省政府办公厅获得的信息。
《办法》明确,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租赁给其他单位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并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统一协调和管理。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各自承担管理或者使用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对共用部分,由管理或者使用单位共同协商,明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未协商明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的,由管理或者使用单位共同承担责任。
《办法》强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直接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挂牌督办,责令生产经营单位自收到挂牌督办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交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对事故隐患治理不力,导致事故发生的生产经营单位,相关部门应当将其行为录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依法向社会公告,向有关方面部门通报。
《办法》还就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违反相关规定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同时,鼓励社会各界对事故隐患进行举报,举报属实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并为举报者保密。
该《办法》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